提起奥特曼,对于很多人来说,简直就是神一样的存在。据了解,《奥特曼》特别剧是日本三大特别剧之一,其主题是奥特曼为了保护地球和宇宙的和平而与外星人和怪物战斗的故事。003010是一代人的记忆,变成机动奥特曼打怪兽是很多孩子的梦想。
公开资料显示,奥特曼系列是一系列奇幻电视剧、电影、漫画、舞台剧等。由日本“特殊摄影之神”园古英二创立的元谷制作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出。近日,一起未经授权使用奥特曼名称和产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
据了解,元谷株式会社,全称元谷制作所,其前身是1963年在园古英二成立的元谷特技制作所,1968年12月更名为元谷制作所。自1966年以来,他先后塑造了60多个“机动奥特曼”系列人物,并先后推出40多部机动奥特曼影视作品。他是“机动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和人物的著作权人。003010在2013年9月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衍生系列最多的电视节目。
据悉,元谷股份公司在意识到这个名字的巨大品牌价值后,从1994年开始在中国申请了一系列商标,包括第897601号和第893558号“利奥奥特曼”商标。第893558号商标的核定使用产品为第25类服装和鞋,于1996年注册。第897601号商标的核准产品为第28类玩具和游戏机,于1996年注册。续展后都在注册有效期内。此外,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是元谷公司对《机动奥特曼》相关作品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总代理,有权自行或与元谷公司联合维权。
第897601号利奥奥特曼商标第893558号利奥奥特曼商标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曼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日。其唯一股东日本奥特曼卡通公司为香港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鞋、服装、袜子、包等商品。元谷公司发现,机动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机动奥特曼”,在各大招商网站中使用“机动奥特曼”及其拼音“奥特曼”推销童装、童鞋、书包等产品。元谷公司认为机动奥特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奥特曼公司注册使用“奥特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奥特曼使用“奥特曼”、“奥特曼”推广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奥特曼”并不是一个固有的或常见的中文词语,而是由元谷有限公司创作的漫画及其人物名字的中文翻译。经过元谷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多年的经营,“机动奥特曼”品牌在中国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元谷有限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系,机动奥特曼公司的创始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奥特曼公司注册了“奥特曼”品牌名称,经营范围是元谷公司推出该品牌周边产品并建立了较高声誉的区域。主观上有明显的攀附元谷公司品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元谷公司与奥特曼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奥特曼》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在机动奥特曼公司成立之前,原谷股份的“机动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周边产品如童鞋、玩具等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机动奥特曼”构成了原告具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奥特曼公司在多个投资网站上发布童鞋童装信息,元谷股份的“奥特曼”系列电视剧及童鞋、玩具等周边产品针对儿童消费市场。奥特曼公司在其招商信息中申报其品牌为“奥特曼”、“奥特曼”,其中“奥特曼”与原告品牌名称完全一致,“奥特曼”为“奥特曼”的拼音,两者相近。被告的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招商的商品是元谷有限公司授权的或者与元谷有限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裁定如下:
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奥特曼”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奥特曼”字样;
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晞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有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奥特曼(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李晞媛赔偿原告元谷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https://www.zhucesz.com/经济损失1万元;
赔偿元谷制作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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