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相同的,其所在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注册外禁止使用。这不仅是因为国名具有高度误导性,还因为商品质量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带有“中国”字样呢?一个注册商标可以带有几个“中国”的例外:1。描述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不会被公众误认的东西;
比如:“
使用服务“bar”
指定商品“化妆品”2。商标含有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的名称,且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比如:“
指定商品“报纸”3。商标含有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的简称。比如:“中国电信”、“中国石化”4。我国申请人商标中包含的我国名称独立于其他显著标志,我国名称仅用于表明申请人所属国家。比如正确表示地名含有中国二字,不属于显著特征。
同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规定,商标中含有中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被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其他负面和消极影响的,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禁止使用商标。
此外,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国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识与国家名称整体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标识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等名称。但整体不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对国家尊严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个注册商标可以承载“中国”含义的情况并不多,需要避免任何错误。例外情况是经国际机构和相关机构批准后可以使用。考虑到时间和经济成本,建议谨慎提交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很多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都被驳回。
带“中国”的注册商标被驳回怎么办?
一般商标被驳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驳回复审申请。但如果驳回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则很难成功复审,除非该商标已经过相关机构核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才能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商标复审驳回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驳回复审申请(首页和正文)(代理人提供)
3.商标审查委托书(代理人提供)
4.材料目录
5.证据目录
6.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可参考以下信息提供:
1.商标概念和使用(知名度等。)
2.企业介绍;
3.企业获得的荣誉;
4.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信息;
5.企业销售的产品外观图片等。
6.能够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其他证据和材料;
7.该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
8.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