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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B-01700-140781
[当地法规]
03010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清真标志。第十七条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带有少数民族禁忌的清真食品。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核查或者接到检举、控告后,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的,应当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追究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立案,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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