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企业发展需要,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变更等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实践中,只要正常履行变更手续,就是法律行为。无论从民法、公司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来看,其变更都不会影响其债权义务的承担、履行和享有。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那么,企业更名时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如果员工规模比较大,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材料成本比较大,也没必要。不建议企业集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应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以规避劳动风险。
劳动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因发展需要,自X年X月X日起将公司名称由原xx公司变更为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
)。2)原xx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xxx公司继续承担,乙方在原xx公司的服务应准予在xxx公司继续。3)原xx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原合同生效;乙方和xxx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履行延期、解散、终止和中止等相关法律行为。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差异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提及的部分,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至于企业是以书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如果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还要保证电子合同的整体签订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