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前和审后事项的梳理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103010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纠纷
103010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缴纳或者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与海关的税务纠纷
103010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与公安机关的拘留争议
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商标纠纷
103010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03010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纠纷(1)
103010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专利纠纷(2)
103010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价格违法处罚纠纷
2006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对收容教育卖淫人员决定的争议。
2011年1月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海关法》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定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