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无国际);
(3)不含行政区划。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1.无行政区划说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声明——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要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含企业集团)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核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全国性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与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本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社会提供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的服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