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民事责任。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侵害姓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目前对于侵犯姓名权的损失和赔偿的计算,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2.行政责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3010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
企业有自主设定名称的权利。只要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定自己的名称,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更名权。
企业有权依法变更其姓名权。只要不违反国家关于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姓名权。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称谓;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以上是关于如何对侵犯公司名称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