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5.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如何命名?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公司”、“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字样。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6.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有什么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其所属城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填海区等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7.没有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
b、经营范围划分为五大类,跨越国民经济各部门;
C.申请人提交跨行业综合经营的说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交三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投资者设立企业的说明,且至少有一个投资者在多个地方设立了三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交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中设立企业的说明;
D.不允许与同品牌的其他企业重名。
8.如何申请企业名称的新贸易术语?
行业术语的添加主要依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申请人在申请新增贸易术语时,应先在系统中找到相应贸易术语的录入代码和经营范围,然后在青岛企业设立的智能集成平台“企业名称贸易术语申请”模块中填写并提交申请,由市企业名称局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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