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正在使用的商标被别人先注册了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003010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已经注册成功且3年未使用的商标,从第三位撤回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