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也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代表,他代表企业做出的行为必须由企业承担。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印章,与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独立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需继承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合同、协议的效力不变。当然,保险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合同或协议继续有效。
贷款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
1.就形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书面形式进行。
2.就内容而言,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往往比较复杂。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比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
3.就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第210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从约定时间起生效;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均为允诺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协议时生效,而非出借人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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