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裸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制品,可以不标注。”103010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变更名称后,其产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印有旧标识信息的原包装不得重复使用。为防止浪费,旧包装的识别信息可以用必要的技术处理,用新的识别信息更新后可以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