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有中文说明的外国商品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当天津的一家代购商家将一种受欢迎的“网络名人”外国保健品的名称翻译成中文时,遭到了国内商标持有人的起诉,认为其侵犯了知识产权。
“撞衫”在进口商品中翻译的国内注册商标名称是否侵权?企名网()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高院于6月9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一审侵权认定,裁定被告代购商家使用虚构文字“碧萝芷”,在非商标意义上,不构成侵权。
被告侵犯海外代购保健品的中文翻译。
公开资料显示,碧萝芷是一种从法国海岸松树树皮中提取的保健品。厂家很多,电商平台都有卖。可谓是“网络名人”商品。百度、微信翻译、金山词霸以及商家官方翻译都是将碧萝芷翻译成碧萝芷。
判决书显示,天津高院法官在某电商平台输入“碧萝芷”一词后,出现了多种产品作为搜索结果,在相关产品详情中,“碧萝芷”被介绍为抗氧化剂、法国松树皮提取物,“碧萝芷”被标注为产品成分,如“产品成分:碧萝芷50mg、维生素C40mg”。
但发明的中文名碧萝芷,早在2008年就被国内公司注册为商标。2019年,碧萝芷的商标持有人起诉一家购买和销售美国GNC公司生产的碧萝芷并将产品名称翻译为“碧萝芷”的公司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涉案“碧萝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北合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至2028年8月27日。8月7日,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北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禾阳光”)。
贝阳光诉称,天津市北辰区橡树园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橡树园”)使用碧萝芷作为商标,对其网店销售的相同、类似商品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与商品相混淆,造成贝阳光利益受损,已构成商标侵权。
橡树园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进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有中文说明。因此,橡树园将涉案商品的英文描述“碧萝芷”翻译成消费者普遍使用和接受的“碧萝芷”。是合法使用,与碧萝芷注册商标无关。涉案商品由美国GNC公司生产,商品上还使用了英国合发研究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碧萝芷商标。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橡树园的观点,认为橡树园侵犯了百合阳光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橡树园停止使用含有“碧萝芷”字样的商业标识,删除网店上含有“碧萝芷”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00元。
天津高院二审认定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橡树园不服,上诉至天津高院。6月9日,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
天津高院二审认为,判断橡树园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是其使用“碧萝芷”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的行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橡树园在其网店宣传、介绍、销售涉案产品时,使用碧萝芷作为产品名称或成分,但其通过店名、经营声明、产品图文介绍、视频展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强调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并明确传达了涉案产品为u
其次,橡树园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未改变其采购商品的原始状态。可以认定,在涉案商品的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是GNC(“健安喜”)作为商品的标识,而非碧萝芷,橡树园不存在通过碧萝芷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故其使用碧萝芷不构成商标使用。
此外,“碧萝芷”作为名词指的是一种法国松树皮提取物,在相关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碧萝芷作为保健提取物名称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明显高于碧萝芷作为注册商标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即使没有获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商标本质上是一种识别工具。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识别功能,即商标的显著性不被破坏,从而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因此,商标禁止权的边界应限于避免侵犯指示功能,并结合个案中商标使用和混淆可能性要素的判断合理确定,实现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判决说。
最终,天津高院二审认定橡树园不构成对北禾阳光涉案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禾阳光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专家:法院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企名网多次关注商标抢注现象。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年来,安乃馨、科颜氏、百丽猫粮、睡宝、喆酷林等一大批海外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就被注册了商标,这也考验着海外代购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如何避免侵权的意识。
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说,“在这种情况下,英文单词碧萝芷(Pycnogenol)的原意是指从法国沿海松树树皮中提取的一种天然物质。随着碧萝芷在中国被翻译成碧萝芷,中文的碧萝芷实际上有了两层意思。第一种含义是原告的商标,指特定的商品;第二层含义是指一种具有保健作用的法国松树皮提取物的名称,相关公众对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认知。”刘说,这个名称的双重含义降低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削弱了其保护范围或强度。
https://www.zhucesz.com/注意到,天津高院的判决书也指出,“碧萝芷”一词作为发明词,于2000年在第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2008年在第3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但现有证据显示,贝阳光公司于2018年12月才开始在相关电商平台发起商标投诉及后续侵权诉讼。在此之前,其不积极维权而是采取放任态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贝阳光公司享有的“碧萝芷”注册商标的意义和认可度。
刘认为,本案的判决结论对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但经营者仍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其翻译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所有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意合理回避,以免引起国内商标注册人的投诉或诉讼”。
(本文来自企名网。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企名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