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03010次会议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
2020年11月21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和控制,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控制、报告及相关监督管理。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和报告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控制和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
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较大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并组织评估和论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识别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的责任分工和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全面、系统地识别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工作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识别,确定或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控制清单:
(一)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材料发生变化的;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的认知;
(4)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风险目录的修订和调整涉及企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有新要求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控制措施,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将安全风险控制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并保持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明确安全风险的名称、部位(场所、部位和环节)、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危险岗位的管理和控制,通过采取隔离安全风险源、采用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测预警设备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利用科技和信息技术对较大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者弱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责任。
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责任及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布重大安全隐患的名称、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控制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控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确保员工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清单、分布图、变更、报告确认材料等。其中,较大等级以上的安全风险资料应单独归档,包括安全风险的名称、等级、部位、控制措施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安全风险报告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在线监管等非现场管理方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时、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建设安全风险在线报告系统时,应当编制安全风险在线报告指南,为企业报告安全风险提供指导和服务。
企业应登录安全风险在线报告系统,填写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根据需要。如果没有更大的安全风险,也要登录网上安全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确认。
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统一登录后上报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多个企业名称的,应当使用一个企业名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其他名称应当按要求注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安全风险识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提出变更报告:
(1)存在新的、更大的安全隐患;
(二)原报告的较大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制作变更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报告的安全风险信息及变更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情况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独立实施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和报告。无力提供的,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实施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和报告。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仍应负责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发现安全风险识别、控制和报告存在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因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控制和报告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控制和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企业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年度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与控制进行抽样、验证和评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风险信息在线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代替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的主体责任,也不作为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谎报安全风险、不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识别管的控制度;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清单的;
(三)未公布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的;
(四)未将安全风险控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条例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风险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