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直播收入,是劳务报酬还是业务收入?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CPPCC十三届四次会议
对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回复
税函[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9日15:45厦门税务
亲爱的尤东志老师,
103010(CPPCC十三届四次会议字第4027号)收悉,由我局单独办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非常重视上述建议。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我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行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处理情况
(一)关于“直接认定自由职业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工商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003010(国办发〔2019〕38号)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103010(发改高新[2020]1157号)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利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此事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协调工作,并将相关建议转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
平台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8年第28号公告)进行管理。第九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其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应当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其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规模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议案中提及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总税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3)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信业务征税”的建议
对个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实际征收,一个是核定征收;核定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由于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原因,难以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并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况。
批准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收入是业务收入。根据《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营业收入的定义,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等。
网络名人直播、微信业务涉及的电视、演出、演出、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列的劳务报酬项目。个人从事上述项目,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络名人、微信商家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的货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本质,我局判定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当满足核定征费的其他条件时,
联系人:于h
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因为提案是关于自由职业者的涉税问题,厦门税务局的回复就隐含了这个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网络名人中直播的收入,只需要区分是劳务报酬还是业务收入即可。
如果抛开这个前提,一些网络名人受雇于公司做直播,那么他们得到的收入就是工资收入。
对于个人收入来说,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所以区分收入的性质非常重要。近日,两起网络名人偷税案闹得沸沸扬扬,即通过虚构业务,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为业务收入,以逃避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个人的身份确定并做出相应行为时,收入的性质就已经确定了。人为去改,其实是得不偿失的。
厦门税务,网上办税;光明纳税月。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吗?今天统一回复回企名网,多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