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变更要求
一、企业名称变更要求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二。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专人送达时提交,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专人送达时提交,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前面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前面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名称超出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权限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向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注:1。企业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名称超出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权限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向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中国企业登记网》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中国企业登记网》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
3.申请书和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为A4纸。
3.申请书和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为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公章或者其指定代表的公章或者签名。
以上项目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公章或者其指定代表的公章或者签名。
3.公司名称登记有什么规定?
3.公司名称登记有什么规定?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字。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字。
2.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业务特点的文字、公司的组织形式。字体大小应该由两个或更多字符组成。
2.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业务特点的文字、公司的组织形式。字体大小应该由两个或更多字符组成。
3.除了劳务报酬
4.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字样或者冠以“国际”、“国家”、“民族”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知名品牌(如* *京商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必须冠以公司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店名,如“北京”、“天山”等。但不得使用“北京”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公司名称。
4.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字样或者冠以“国际”、“国家”、“民族”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知名品牌(如* *京商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必须冠以公司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店名,如“北京”、“天山”等。但不得使用“北京”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公司名称。
5.公司名称应该用汉字,不能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5.公司名称应该用汉字,不能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者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得含有政党名称、政府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名称等。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同行业的注册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6.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者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得含有政党名称、政府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名称等。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同行业的注册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开发”和“发展”字样,以表明其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使用“工业”一词的公司应具有三个以上的生产和技术型企业。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开发”和“发展”字样,以表明其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使用“工业”一词的公司应具有三个以上的生产和技术型企业。
8.如果使用“总公司”的名称,该公司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称为“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其所属公司的名称。
8.如果使用“总公司”的名称,该公司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称为“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其所属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缩写或外文名称缩写,在公司章程中写明。
9.公司名称可以有缩写或外文名称缩写,在公司章程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