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中含有“科技”字样的,其经营范围应当具有与其名称相符的业务特征。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其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扩展信息: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有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未按时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