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注册商标,需要查看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一些相关的流程中,一般可以按照商标的名称来处理。接下来,企名网边肖将对“用商标名注册公司算不算侵权?”下面带着问题往下看。
注册公司名称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的第2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公司、专卖店、专卖行的名称或者商业标志。在提供某种服务的销售网点和网站中,需要说明店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范围时,可以使用‘本店修理xx产品’、‘本店销售xx西服’等叙述性文字。并且其字体要一致,商标部分不要突出显示。"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者。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检索、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损害赔偿”的变通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用作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展示,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仍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类型也更加多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所有权人的权利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是依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最大努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帐册、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中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帐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断赔偿数额。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