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餐馆,注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可以和店名招牌上的名称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企业名称变更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住所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印章、银行账户和信笺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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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其他企业的设立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列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预先核准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如果通过,发送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拒绝,发送至《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应适用。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设立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批的。未提交核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
如果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
自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对拟变更的企业名称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意见。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企业名称(别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名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后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送至《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如果拒绝,发送至《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经营权,其名称中标明该业务的,应当自该经营权被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核准其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核准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4.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参考人民网:公司更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