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它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号123”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预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第123号书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书名号123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这时可以在企业注册前单独注册名称。但这种单独的预先登记并没有作为专门的名称核准登记程序,单独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程序和操作性规定在《条例》中较为粗糙。实践中,国内企业很少使用这一程序,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在企业注册前单独申请名称登记。
预先注册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收集并填写《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注册材料,领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确定的日期收集《指定(委托)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Shuming Hao123设立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者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报考业务。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批准并发送给舒明浩123;被拒发至舒明浩123。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未在6个月内完成设立登记的,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所反映的行业或者特殊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核准,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书名号123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名称,并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公告。
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不进行名称预审,可能会发生公司名称被其他公司抢先申请审查登记的情况,影响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后期发展。如果需要申请名称预审,可以参考以上流程。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网站。


在线咨询
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