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就是想好公司名称的名称预审,名称预审可以在窗口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办理,当然网上核名要方便得多。
很多人对于注册公司网上核名的过程不是很清楚,经常有人去问小顶,今天小顶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注册公司网上核名的相关知识~
注册公司核名的基本程序是:
1. 公司注册及名称;
2. 咨询后,取得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委托意见;
3.准备核名称材料;
4. 在线提交验证材料;
5. 获得名称批准通知。
1 .到当地工商局或网上咨询公司登记核名相关事宜,在当地工商局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
2. 准备公司核名登记所需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材料准备好后,登录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注册登录账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上传文件,完成提交;
4. 在线提交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如申请不成功,需按主管部门网上通知修改申请信息,修改后再报告;材料通过后,发出电子名称审批通知。
预先批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未完成设立登记的,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延长保留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企名网,专注公司名网站。公司名称必须先通过工商审核,称为“公司核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的审批规则比较复杂,如:无相同名称、无驰名商标、与驰名企业名称不混淆、无地区名称或缩写、无传统、数字、英文、无行业通用词汇、无名人姓名、无宗教色彩等。企名网,立足工作商业规则与工商大数据结合,建立智能学习算法和核心名称数学模型,实时计算公司名称,分析其工商注册通过率。并对通过率进行准确分析,给出原因及修改建议。企名网可提供数十种不同类型的国内公司、国外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独资公司等核名称。
如何做工商核前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发展做前置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准,须经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的注册事务。
登记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印鉴报送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到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费时耗力,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客户在注册地出具一份格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原件,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写明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寄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的;
(二)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不需要国家分配原材料、不影响全国综合平衡的。
外资企业批准的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其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提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的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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