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大规模畜禽养殖的土地政策公告,土地和no。220)、畜禽养殖用地规模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荒山坡地、未利用地、尽量少(或尽量少)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举办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所需土地实行农用地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大规模畜禽养殖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使用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棚等生产设施用地和绿色隔离区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规定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设施、疫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设施、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土地使用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相关指令
个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是否根据农业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程序,必须按照“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63年的秭政法)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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