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核名委托书
委托人:_
受托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特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工商核名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1. 委托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委托受托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委托受托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工商核名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工商核名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1.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受托人应在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受托人应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违约责任1. 若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工商核名失败,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盖章):_
受托人(签字/盖章):_
日期:_
附件:
-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4.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注: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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