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所核名规则概述
以下是关于“司法部律所核名规则”的详细解答:
核名的基本规则
预核准阶段:需要去区司法局领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然后,由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申办律师的意见并盖章,再递交区司法局盖章,最后递交市司法局盖章,盖章在递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名称构成: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字号、律师事务所等内容。名称在中国范围内独享专有权,不能与其它事务所名字重复。字数以2个字为最佳,3个字,4个字的名字如果包含已经注册过的2个字的,通过很难。
程序及注意事项:整个核名的时间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仅仅规定身司法厅收到申请后10内核名并报司法部。7日内完整备案,并通知司法厅。
使用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外文名称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名称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分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特殊情况下的核名规则
注意事项
确保唯一性:确保拟使用的名称在中国范围内独享专有权,不能与其它事务所名字重复。
遵守命名规范: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且应当由特定的部分组成。
及时备案:外文名称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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