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协会核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流程。
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活动范围在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应当向民政局申请登记;活动区域在区、县的,可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发起人申请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注册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个人会员在 50 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在 30 人以上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合计不得少于 50 人。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住所。
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有合法资产和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竞选经费在十万元以上,地方性社会团体、跨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竞选经费在三万元以上。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各项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如果一个国家社会组织的名字前缀与“中国”“全国”或“中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当地社会组织的名字可能不是军衔前冠以“中国”“全国”或“中华”。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公司名字,包括民间协会的名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企业名称应当由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行政区划组织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字样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为行业限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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