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核名有着明确的规范。
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
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预先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变更手续。
民办学校核名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范,以确保校名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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