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核名有以下规定:
贸易的民营幼儿园应当符合法律的教育和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法律,且不得包含内容或文字误导父母或造成歧义,单方面强调办学的特点。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学校的注册名称、缩写或者特定名称作为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学校授权使用该学校的缩写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学校名称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确的,可以不予授权。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名义命名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词语。在名称中使用上述文字的,应当是该行业的合格文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查的其他企业经批准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名称,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高等教育”“专业”等可能给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但从事相关行业的,作为行业限定符的使用,除外。
主办单位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或者正式设立经批准名称的学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应当向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同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机关提前申请批准,以企业登记机关的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民办学校名称,经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的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就民办学校名称的预先核准事项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
本通知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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