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预核名办法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提交的文件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包括:
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带文号的红头文件,需注明业务范围、是否同意成立、是否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该组织已建立日常办事机构情况。
场所使用证明:需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不少于3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发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党建文件:有党员的成立党支部,无党员的下派指导员。
会员名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审核流程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 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如果一个国家社会组织的名字前缀与“中国”、“全国”或“中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和当地社会组织的名字可能不是军衔前冠以“中国”、“全国”或“中国”。参考:百度百科全书-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预核名办法是指在设立社会团体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才能获得正式的社团法人资格。在这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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