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核名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等。确定要设置的组织类型很重要。
对于社会组织的成立条件,应当符合法人条件。比如,个人会员 50 家以上或单位会员 30 家以上(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行业覆盖面大),且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总人数不得少于 50 人(基金会除外);要有标准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地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有合法资产和资金,全国社会组织有 10 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地方和跨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有 3 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基金会应有 10 万元以上的注册经费,200 万元以上活动经费,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成立社会组织。
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准备和设立登记申请。申请准备阶段,主办单位应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协会的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该社会组织的全部筹建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设立登记申请阶段,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了准备和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代表,采用其章程,任命一个执行机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做好准备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
申请筹建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准备申请表;筹建及设立社会组织申请表;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筹建文件;活动资金验资报告;使用办公场所、期间及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社会团体领导备案表;章程草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社会组织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社会组织章程批准表》;社会团体办事处登记表格;公司会员及个人会员名单。
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适用过程中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德的;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申请筹建的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正在或者已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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