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使用承诺书
[具体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有共同出资成立名称为的企业,拟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行业。
本单位(个人)特此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若本单位(个人)与该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
同意使用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及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为原企业,由原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核名申请表格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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