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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流程,保障教育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民办学校核名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名流程
申办单位或组织向相关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对应窗口提交申报资料。请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5 日内一次告知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机关会对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
核名表。
租赁协议、产权证等证明场地的相关材料。
举办人所有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产调信息、平面图等。
请您务必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齐全,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载明相关规定事项,包括名称和住所、学校的管理体制、理事监事负责人的资格职责任期罢免程序、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民办学校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且民办学校章程章节条数不少于九章六十一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章节条数,但不可删减最低标准以下,并需签字盖手印。
审核拟任校长、教师和财会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二、核名所需资料
一般来说,您需要拿将来作为民办学校负责人的身份证,去工商局填表申请核准名称。具体可能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三、注意事项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发文单位][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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