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核名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流程需要遵循。
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
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在核名注册方面存在若干限制。例如,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表现行业应与办学地点、类别和层次相符合,不得包含可能误导家长或造成歧义的内容。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学校的注册名称、缩写或者特定名称作为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学校授权的除外,不得使用学校的缩写或者特定名称。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名义命名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的行业表达后缀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组织形式表达。
另外,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程造价 100 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 500㎡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查/复查合格)等文书的,可申领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办学场地仅实施简单修缮等,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通过四川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栏查询检测报告意见,合格后结合实地查勘达标或信用审批情况即可发放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同级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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