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的保存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核名时,需要确保所选的名称在一定时间内不会被他人占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预先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这6个月的有效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如果在保留期内未能完成设立登记,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但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提供的资料
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名后的注意事项
在核名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顺利进行后续的设立登记手续:
不用于经营活动:在保留期内,不得使用已预先核准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保持名称的唯一性:避免与同行业已注册的商标名称一致,以防权利人要求更改公司名称。
及时完成设立登记:确保在保留期届满前完成所有的设立登记手续,如需延期,应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后的保存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内,应妥善保管好核名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顺利完成后续的设立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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