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核名的操作事项
集团公司核名的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类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的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准备阶段:6个普通公司,这些公司的注册资金需要加起来达到1亿以上。同时,需要确定哪家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保证母公司占据5家子公司的51%以上股权,而且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一法人。
申请阶段: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领取证书: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包括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提交的文件、证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指定(委托)书》。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书》。
集团公司核名的流程
集团公司核名的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集团公司核名的操作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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