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核名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核名是成立登记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一些地区,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拟申请成立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向登记机关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相关要求。按照要求准备核名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相应申请表盖章,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然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核名材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扬州地区的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然后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设立申请。
其他地区通常也需要先与民政局民管办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填写《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名称资格审查表》,经审查通过后领取核名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内设机构情况。
安全责任制度。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核名:按照上述核名办法完成核名。
验资:凭核名通知书开设临时验资帐户,将开办资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筹备:制定《章程》,完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聘请工作人员。
召开理事会:讨论通过《章程》,建立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
业务把关:将《成立登记申请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审批:将《成立登记申请表》全套资料提交民政局民管办等相关部门,并做好接受审查验收的准备。
办证、刻章: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安局窗口刻制公章,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备案:带公章、银行账户信息到民政局民等相关部门备案。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通常包括: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流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一般流程如下:
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以确保办理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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