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核名撤销所需的资料:
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署的核准的撤销企业名称申请书(正本 1 份)。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本)。
申请注册授权书(原件 1 份)。
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预查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法人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所在地区的工商局。
名称审核区工商局预查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审核,一般需要 5 个工作日左右。
颁发证书企业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工商局打印。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名称核准后,一般不能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公司名称,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办理公司名称注销手续,然后再重新申请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注销所需时间与公司名称核准时间是一致的。如果您不想要已经被核准过的公司名称,也可以继续提供公司名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大厅查询公司名称。
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核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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