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书上集团名称必须填写吗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这是核名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文件,需要仔细填写。
文件、证件的准备: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指定(委托)书》。
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集团名称在核名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构成和有关要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推断在核名书中填写集团名称是必要的。
核名书的具体要求
核名书的填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这些文件和证件的准备表明,在核名过程中,集团名称及其相关成员的信息是必须提供的。
核名书上集团名称是必须填写的。这是因为集团名称不仅是企业集团的重要标识,也是在核名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核的部分。无论是从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要求,还是从核名书的具体填写要求来看,集团名称都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在进行企业集团的核名申请时,确保集团名称的准确填写,并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证件,是顺利完成核名过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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