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核名的相关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核名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所有公司名字必须经过工商局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预先网上核名能够提升通过率,减少冤枉路。核名系统基于智能算法,支持多种查询,无需任何注册登录,完全免费。
对于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名有不同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核名,可以起名“XX店”“XX工作室”等。
公司核名,可以起名“XX有限公司”等。
集团公司核名,可以起名“XX集团公司”等。
发起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后,发起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对主办单位(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学校进行考察评估,由专家组撰写检验评价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立;获得批准后,主办单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注册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描述应与学校所在地、类别、级别等一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列入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代表性由学科类别或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名称中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注册学校名称及其简称、专称等作为字号,除非有投资关系或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简称或专称。学校简称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授权。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字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以“China”“China”“Nationwide”“International”“World”“Global”等字眼开头。名称中如使用上述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学习”“学院”“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词语,但用于相关行业和行业限定词的内容和词语除外。
申请设立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将学校名称报经核准名称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申请筹备或正式成立。
在核名时,需要注意不能重名。同时,数据与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拥有海量数据信息。
民办教育机构核名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名有以下特殊要求:
此外,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预先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变更手续。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名称中应标明组织形式,学历学校分别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民办教育机构核名的消防管理]民办学校核名还涉及消防管理方面的规定。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程造价 100 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 500㎡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查/复查合格)等文书的,可申领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住建部门应及时公开消防验收、备案与检(抽)查结果。
办学场地仅实施简单修缮等,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名单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公开栏。:https://www.shhxf119.com/templet/index_.jsp)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应明确“办学场地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自查合格后向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交“办学场地未实施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经消防安全自查,办学场地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书面承诺。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通过四川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栏查询检测报告意见,合格后结合实地查勘达标或信用审批情况即可发放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同级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
各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将通过验收或检(抽、自)查合格的民办学校(含教学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社会单位名录库,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鼓励各区(市)县通过综合执法、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惩戒等机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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