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名手续是指在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前,需要进行的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这个过程包括准备必要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准备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 如果选择代办,则还需提供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所需的其他材料 -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联系业务主管单位 - 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并填写《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名称资格审查表》。
提交核名申请 - 经审查通过后领取核名通知书。
验资 - 持核名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金,然后出具《验资报告》。
筹备 - 制定《章程》,完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聘请工作人员。
召开理事会 - 讨论通过《章程》,建立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
业务把关 - 将《成立登记申请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审批 - 将《成立登记申请表》全套资料一式两份提交民政局民管办,并做好接受审查验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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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刻章
- 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安局窗口刻制公章,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备案 - 带公章、银行账户信息到民政局民进行备案。
核名流程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所以在实际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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