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组织核名要求
名称构成要求
业务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包括业务或业务领域这一部分,如“XX学校”、“XX学院”等。
组织形式: 名称中还应包含组织形式,如“研究院”、“医院”等。
行政区划: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如“上海市杨浦区福寿园文化纪念馆”。
避免使用敏感词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中国”、“全国”、“世界”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字样。
避免误导: 名称不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特定行业的特殊要求: 涉及医疗、教育、社科、文化、民政、司法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需要满足前置审批要求。
- 业务把关: 将《成立登记申请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法人资格: 单位法人应当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盖章。
负责人资格: 负责人应当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盖章。
人员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只能是中国公民,非中国公民或者中国法定组织不得担任有关职务。
名称规范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其他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核名要求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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