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名企业登记指南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名的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登记以下类型的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申报条件: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 国务院批准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报方法:
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总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登记的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报人,《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变更名称、需经总局登记(上述2、3、4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总局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调整申报项目:
申报人可以对已经取得名称登记但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报事项进行部分调整。
可以延长一次已登记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
企业名称调整,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办理。
主要职责: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联系方式:
- 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 邮政编码:100820
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提交的申报书与其他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报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条件和方法
三、企业名称登记的调整和保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五、注意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唯一性。企业在申报名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企业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名称申报和调整工作。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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