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输入字号的相关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字号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最低不得少于两个,上限没有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对于字号名称有一系列的规定: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 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5 个以上大类。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 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避免使用与已注册或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字号,以免造成混淆和侵权。
字号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辨识度,能够体现企业的特点和品牌形象。
考虑字号的含义和文化内涵,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不良联想或争议的字词。
在进行核名输入字号时,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核名输入字号是企业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认真对待,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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