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注:
单位名称应由山东、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业务范围应简洁概括,字数在 60 字以内(含标点)。
开办资金应与名称和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
个人出资请填“举办者情况”,单位出资请填“举办单位情况”;“拟定主要负责人”即为拟成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名称预先核准后,其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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