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核名流程及要求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核名是指在正式注册成立律师事务所之前,对其拟定的名称进行预先核准的过程。这一过程确保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不会与其他已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复。以下是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核名的具体流程及要求:
一、核名的基本要求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名称构成: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字号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且不得包含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等。
唯一性: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该名称不得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并提交预核准申请表。
拟用名称:提供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设立人资料: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复印件。
资产证明: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有100万的资产证明。
其他材料:如果涉及分所预核名,还需提交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本所是否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以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提交申请: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发给《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出具书面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领取结果: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办理结果。
材料真实性: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与时间:办理地点通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下载相关表格: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所需的申请表格,例如《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二、核名所需材料
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三、核名的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的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流程和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顺利完成名称预核准,进而进行后续的注册和开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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