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已获批准,可重新批准,属于公司名称变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自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确认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商务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具有投资关系的,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名称变更少于1年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可以再次验证批准的名称吗?
为什么已经验证过的名字还能造成重名?
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注册的必备材料,更是一张名片,可以让客户在后期经营中快速区分同类公司。因此,工商部将首先核对公司的注册名称。继续申请营业执照。但也有创业者发现,通过了核名的名字,依然会造成重名的现象。为什么是这样?别着急,咕咕咕会为您详细解答。
遇到这个麻烦的,是古谷沟的客户朱老板。今年年初,他想创业某贸易公司朱老板已完成公司名称审核,收到《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但在申请营业执照之前,朋友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出现问题,需要朱老板亲自处理。再加上还有其他事情,没时间管的朱老板就把公司注册的事情搁置一旁。但是当朱老板再次将注册公司提上日程时,却发现公司名称已经被别人抢走了。
“公司名称已经获准注册,我不能用这个名字吗?”不一定,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公司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在留存期内不得转让。也就是说:
1、公司名称验证通过仅表示您已经“预订”了注册公司名称。虽不能用于经营活动,但他人不得申请同名核准;
2、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出后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并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超过6个月,已核准注册的公司名称将自动失效。申请设立公司,须经工商局批准。
看到这里,可能有老板要问了:已经获准注册的公司名称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吗?
1、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可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但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必须在1年内办理。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
2、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提出申请,或已届满的,需到工商局核验公司名称。这时候,如果之前批准注册的名字已经被别人占用了,那就再想别的名字。
因此,在公司注册名称获批后,老板们应尽量尽快完成剩余的公司注册程序。如果超过公司名称保留期,那么您辛辛苦苦想出的好名字将是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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