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登记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n
(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 )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多人职位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处,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国家级企业行业组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为法人企业;设立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为集团核心企业1亿元人民币以上,可以为非法人企业法人,下同);
2、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均在1亿元以上。
名称核准的基本要求
一、不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的。
三、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全国”、“国际”等字眼为前缀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地区)资企业的名义,可在名称中间加注“(中国)”字样。
提交材料规格
1、《公司名称变更批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公章);
2、《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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