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大责任,也是深圳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允许公司减少资本金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的责任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未收到通知,则自通知之日起45天内予以偿还。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提前通知所有债权人减资,并必须满足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能减资。因此,公司必须先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然后再进行资本削减。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考虑了公司的减资和资金流动需要,而且充分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指出的是,合规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仅包括已到期的债务,还包括尚未到期的债权。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这是为了公司的正常业务需要,并且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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