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妍
商标权和商号权是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商业标志。实践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的对症下药,不同的侵权形式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在行使权利时,也需要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对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显著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构成商标侵权,可以依据《商标法》进行规制。该条款规定了字体大小应规范使用,但不突出的问题。突出使用主要是指在商品上标注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和排列方式比企业名称的其他部分更加突出。
注册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的行为,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根据这一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注册和使用不当的问题。
另外,如果在先商标是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提起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后商名称权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后商名称权使用人的主观恶意状态、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如有突出使用。最后综合以上因素,确定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解,是否构成侵权。混淆和误认主要是指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对产品或服务的产生误认。实践中主要由法官的主观认知决定,辅以商标认知等因素。
对于注册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被诉企业承担停止使用、改变使用、规范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我多年的维权经验,我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相关纠纷。
一般对于侵权事实清楚,情节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采用警告协商的方式解决。有些侵权人,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就知道权利人商标的存在,心存侥幸,试图搭便车。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被迫同意权利人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作为乳酸菌乳饮料行业某知名品牌的代理商,对A公司擅自注册使用与客户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涉嫌侵权提出警告。通过沟通协商,A公司也意识到了侵权风险,在收到警告后的几个月内,将其名称变更为与客户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名称。但不排除部分侵权人顽固坚持自己的企业名称已经合法注册,不存在侵权问题。此时,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
如果通过警告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或者因为侵权行为严重,商标所有人希望侵权嫌疑人受到相应的处罚,采取行政调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过去几年的行政调查实践中,当有侵权嫌疑产品时,工商局通过行政调查的方式,同时借助工商局的力量,现场查封侵权库存,说服商号所有人变更商号的做法很常见。在近两年的行政查处实践中,我感觉工商局的执法水平越来越高,所以我可以向侵权嫌疑人说明侵权行为,让他自行更改商号,只要存在注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的行为,就认定为侵权。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管辖分工不明确,部分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与具体管辖部门电话沟通后再申请查处。在我处理的多起商号纠纷中,鉴于我准备并提交了足够的侵权证据和知名度相关证据,并经过充分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商标权利人行使权利。最后,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下,后续的商号所有人成功变更了商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积极配合权利人实现变更商号的目的。尤其是当后商名称权与在先商标权不完全相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认定侵权的难度可能更大。这时候就需要采取诉讼措施来应对。
对于一个侵权情节恶劣,几乎被认定为情节轻微的行为,即使发出警告或者提起行政调查,也可能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虽然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会比较高,但是可以保证商号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处理。如果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将责令后商号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而且,权利人可以尝试在一个案件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现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几百万的赔偿金都是旧闻了。为了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商标权人有必要收集和保存更多的众所周知的证据和被控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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