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租车业务的公司一般采取出租车车辆产权与出租车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安全教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司机必须遵守出租汽车公司制定的管理和纪律规定。所以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签订的合同虽然叫合同,但实际上出租车司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承包人。
出租车公司有组织机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服务电话等。显示在车辆的外部车厢上;从乘客的角度来看,与之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出租车公司,接受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汽车公司。
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有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事实上,出租车司机必然会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司机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务。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就是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他们的收入只能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办公厅2007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都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多年来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坚持出租车公司按照劳动关系规范双方对出租车司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车辆运行中有人员伤亡的,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即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2012年2月27日,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电视电话会议。还要求规范出租车公司的劳动关系,合理确定承包费,出租车司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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