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况
程不能去当地的煤矿公司工作,因为他已经超过了招聘年龄。于是程想到用弟弟的名字。2000年7月,程以弟弟的名义到一家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他被招聘到一家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煤矿公司为程强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2年7月的一天,程骑着摩托车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为工伤死亡。后因姓名问题,2009年9月,程某亲属王某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变更为“程某”。1月,程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程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登记。由于工伤保险是以“程强”的名义购买的,说明程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程的亲属认为,有关部门已认定程为工伤死亡,程的工作单位实际上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阿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根据程某提供的的身份信息,煤矿公司以的名义为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上是该公司的一个项目,而非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即程某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程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也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程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核定作出处理。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审理中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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