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推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发货人演示如何满足退税要求。有朋友问这个问题:‘提单显示中国第三方’。
在实践中,提单的发货人表示,显示国内其他公司名称的特殊业务有几种:向同一客户出口、共用集装箱、FOB指定货运代理、综合服务退税、假自营真实代理出口、出口付汇等。
1.几家出口商向同一个客户出口货物,共享集装箱。
第一,整个糖炒栗子会让大家知道这是什么生意:
据说隔壁老王谈了一个客户,体积很小,不到一个集装箱。到了打包运输的时候,客户通知隔壁老王,我也向李四订了一些货。当你运输时,请把这些货物装在你的集装箱里,然后运给我。老王装完自己的货,就把集装箱拉到李四家,把李四的货装进去,然后拉到车站。
这就是联合出口,即几家不同的出口商向同一个客户出口货物。为了操作方便,客户会指示出口商一起发货。
这个时候,就会出现问题。货物来自不同的出口商,装在同一个集装箱或几个集装箱中,根据同一运输协议装运。那么,如何报关,如何出具提单呢?
目前很多出口企业在实践中的操作模式是这样的:所有报关单都是老王做,提单的发货人显示老王。这个操作最简单方便。但是Lisi公司出了问题。李四公司没有报关,却要收外汇(这让老王公司对收老宋感到不安)。老宋收了外汇,但是没有申报信息,没法退税;虽然已经申报了,但是提货单上显示老王公司是发货人,影响了文件的归档。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种并购出口业务呢?有四种模式:
1.单独报关,单独开票。
即不同出口商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船公司签发提单时,要求船公司以不同出口商为发货人签发提单。每个出口商收到外汇并申报退税。
2.报关用单独票,签发单证用组合票。
有时候遇到不讲理的客户,不允许客户对同一个集装箱出口的货物出具多张提单。此时只有出口商可以单独报关,船公司可以出具一张提单(一般以出口量最大的出口商为发货人,甚至直接写客户为发货人)。这个时候其他出口商没有自己的提单,无法做单据备案。然后,他们可以要求货代公司出具提单(前提是税务机关认可提单。如果没有,只能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商家的真实性,互相沟通)。
3.假自营出口
也就是找到出货量最大的出口商A,将其他出口商的货物“销售”给这个出口商A,开具专用发票给这个出口商A,出口时,出口商A是唯一发货人申报出口,提单也是为出口商A开具的,A收取全部外汇,结汇后支付给其他出口商,其他出口商开具发票给A,由A操作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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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出口商都向LCL公司预订了舱位,然后将货物运到LCL仓库进行组装。出口商向海关申报并获得了由LCL公司签发的提单。收汇和办理退税。
二。FOB指定货运代理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以FOB为基础,但客户指定货代(国内货代或海外货代)处理订舱和运输。对于这种业务,货代公司会先向船公司支付运费,然后再向客户收取运费。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货代一般要求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直接将发货人显示为货代,然后由f
部分出口企业委托外贸企业(综合服务或供应链公司)出口,但退税也由代理公司办理。为了顺利退税,他们会作为代理公司的自营业务来操作。但在运输过程中,发货人会直接联系货代公司订舱位,出具的提单会直接显示国内发货人为发货人。这种情况不容易给出合理的解释。
以上四家委托人显示其他国内企业名称的业务。对于第一次联运,最好是单独出提单,而不是全部交给其中一家出口企业;或者,允许单独制发文件备案的,可以单独制发文件;对于第二种,如果主清单中显示货代公司,出口企业很大概率无法拿到主清单的复印件,可以用单独清单代替;综合服务代理退税业务,出口企业本身就是生产企业,综合服务只是出口代理,那么提单显示生产企业也是合理的,退税没有影响;第四种假自营业务,实践中应以代理人名义订舱,代理人显示为提单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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